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我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以及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的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省级营销补助资金应补即补;运营里程未达2万公里的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车辆销售上牌后,先行预拨50%的省级营销补助资金,待运营里程达2万公里,取得中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证明后,拨付剩余部分。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科技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