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煤层气行业生产实际,现就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规划计划,优先给予保障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优化项目布局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将规划期拟实施的煤层气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应保尽保。省政府确定的煤层气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在下达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独列出;其他项目用地,在下达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保障。
二、根据用地特点,改进报批工作
(三)对项目用地实行分类报批与供应。
1.统一报地范围。煤层气勘查期间临时使用的简易道路、桥梁、矿区内管网、井场等地面作业设施用地和作业人员临时生活设施用地,属临时用地;煤层气储藏、压缩、液化、发电(移动式除外)、集气站等用地,属建设用地。转入抽采阶段,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部分临时使用的地面设施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临时用地报批。项目需要临时用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使用两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如继续使用时间过长,按照建设用地报批。
3.建设用地报批。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可以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也可以按分批次用地报批。
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中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分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加工利用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如10-15年)、长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
4.项目用地标准。在国家出台煤层气项目用地标准前,参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09年颁发的天然气项目用地标准报批。确需突破该用地标准的,用地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和依据,由与项目立项审批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节地评价和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煤层气抽采井场用地,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但矿区集气站、增压站等用地,要做节地评价。
5.先行用地。国家立项或列为国家重点工程、需要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申请办理先行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在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6.有条件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煤层气产业项目。
(四)简化用地报批要件的特殊规定。
1.项目批准文件。参照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用地模式,中石油、中石化、中联煤(中海油)等中央直属企业下达的煤层气开发生产计划或可研批复,可作为省政府批准权限内项目用地手续的立项文件。其他企业的项目可研报告,经有批准权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后,作为办理项目用地手续的要件。
2.试采批准书。在取得油气采矿许可证之前,需在矿区配套建设永久性设施的,探矿权人可以持勘查许可证和试采批准书,在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申报建设用地手续。
三、做好配套工作,支持项目建设
(五)土地复垦与占补平衡。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工作,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由用地单位落实“先补后占”要求,开垦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占补平衡;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确有困难的省以上重点项目,可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落实。
(六)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煤层气项目用地需压覆已设置矿业权区域的,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经有关机构(或专家)评审通过后,可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在尚未设置煤炭矿业权区域内,煤层气抽采项目需压覆煤炭资源的,不需办理煤炭资源压覆评估与审批手续。
(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单位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要求。
四、规范占地补偿,推动共建共享
(八)规范落实占地补偿安置措施。煤层气项目临时占用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单位和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代表)共同确认用地范围、土地现状,按有关政策确定占地补偿,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公正、透明、规范实施。临时占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九)引导矿区群众支持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支持矿区公益建设、扶持村集体发展地面产业、探索使用集体土地转为股权、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居民就业等多种方式,调动矿区群众支持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政策解释、项目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支持项目建设、依法维护权益,在服务项目建设中带动矿区经济社会发展。
五、强化政企合作,促进矿区和谐
(十)建立政企协调联动机制。市、县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与煤层气勘查开发主体、项目作业单位建立日常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勘查开发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项目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妥善处理林地占用、环境保护等相关问题,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及时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维护勘查开发秩序,促进矿区和谐稳定。
本文件有效期为5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