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2.组织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调研,研究拟订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规划以及涉及地质环境生态平衡的开发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等;参与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矿产管理法、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全市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5.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负责全市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补充、检查和保护工作;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土地利用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是,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统计,土地定级、确权、登记发证,土地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7.负责全市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政府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土地有形市场;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指导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和农民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全市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核,宗地评估价格的备案。
9.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备量的综合管理,组织评审和认定矿产资源储量;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动态监测及供求平衡。
10.负责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调处重大探矿权属纠纷;管理市级地质勘查资金,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
11.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一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的年度检查;按照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2.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制定地方防治监督管理政策,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等地质遗迹;监督地下水的开采。
13.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4.负责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及应用工作;依法管理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测绘市场管理,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和本行区域内民用航空摄影项目和遥感项目的审核报批,组织测绘专业技术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测绘专项资金。
15.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外交流,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组织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6.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拟定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指导县(市、区)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推广和应用国土资源信息技术。
17.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并协助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
18.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