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起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措施。
2、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3、承担采矿权延续、变更(包括调整原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人)和转让、抵押的管理工作。
4、负责征收资源整合、采矿权出让中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5、管理全市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察、开采活动。
6、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受理采矿权申请。
7、承担新设采矿权、矿山企业新增后备资源的审查、报批、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发证、价款征收工作。
8、负责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和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管理。
9、组织调处矿业权属纠纷,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
10、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11、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
12、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13、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14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