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阳泉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8-02-27 00:00

阳泉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94号)及阳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阳泉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阳教基字〔20173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市初中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包括以下流程:

(一)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细则的制定与修订;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细则的论证、审批;

(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细则的政策宣讲;

(五)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

(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级比例及奖励指标分配;

(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公示、审核、备案;

(八)市外学生综合素质认定;

(九)休学、复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认定;

(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申诉与处理;

(十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及质量监控、评估与指导;

(十二)违纪处理。

第二章  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第四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教育专家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五条 市级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职责:指导县(区)和市直学校制定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细则,加强县(区)和市直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过程性监督,接受各类咨询,对申诉事项进行仲裁,市级仲裁为最终仲裁。

县级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职责:组织专家对初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进行论证、审批,加强对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过程性监督,对各类咨询、申诉事项进行仲裁等。在学期末对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汇总,将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市教育局。

第六条 初中学校成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教师、学生、家委会成员和社会人士等组成。

第七条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职责:审议通过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组织实施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班级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认定,解决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在每个学期末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汇总,将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县(区)教育局。

第八条 初中学校各班级成立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

第九条 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职责:对本班学生进行培训,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指导学生做好成长记录,对有关评价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组织开展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织学生标志性成果的展示、交流及认定,解答学生与家长的咨询等。在每个学期末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汇总,将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学校。

第三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细则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在广泛征求教师、家长、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

(二)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评价内容、时间、评价方式及评价呈现;

(四)操作流程;

(五)底线管理办法;

(六)转学、休复学等特殊情况学生综合素质认定办法;

(七)相关附件;

(八)其它。

第十二条 市、县评价方案和学校的评价细则保持相对稳定,初中学生在校三年期间,原则上不作对评价结果有较大影响的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调整结果要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调整后的内容不得影响调整前已确认的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实施过程中,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教育发展、学生成长和学校实际变化等,确需对评价方案和评价细则进行修订、调整的,要广泛征求教师、家长、学生的意见。各初中学校修订后的评价细则须经学校家长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同意后,重新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以学校正式文件印发后实施。

第四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评价细则的论证、审批

第十五条 各县(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由市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各初中学校评价细则由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初中学校及时将审批通过后的评价细则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上传到“阳泉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平台”。

第五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政策宣讲

第十八条 初中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作为初一新生的入校课程,使学生从初一入学时就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九条 初一入学时,初中学校通过开学第一课、家长会、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方式,用好、办好家长学校,向学生家长宣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目的意义、内容、程序及要求。评价方案及细则进行修订、调整的,初中学校及时告知所有学生家长。

第六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关责任科室、明确专人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初中学校校长是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定具体负责处室和人员。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因故确需更换的,学校组织切实做好工作交接和衔接及新任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严格规范参与评价教师的行为,严禁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 初中学校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一)评价细则修订和审批制度;

(二)评价结果公示和备案制度;

(三)举报和申诉、研究处理制度;

(四)转学、休复学的评价制度

(五)诚信制度和违纪处理办法。

第七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等级比例及奖励指标分配

第二十四条 日常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由初中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可以量化的评价内容可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对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比较困难的评价内容可采用写实性描述、定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期评价和毕业评价的结果,均采用ABCD等级形式呈现。各初中学校的毕业评价结果,思想品德的A等不受比例限制,其他各维度A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评价学生总数的30%B等比例不超过45%CD等比例不超过25%D等评价实行底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办学行为规范、教书育人质量高的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得力、有示范作用的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奖励一定比例的A等指标,但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本县(区)各维度A等总比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每年初中学校开展毕业评价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将奖励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

第八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公示、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初,初中学校将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及其职责、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等内容向学生、家长、教师告知。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束后,初中学校在班内、校园内醒目位置以及学校网站公示学生学期评价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公示无误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具体形式由各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录以《阳泉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方式呈现,经审核人签字、学校盖章后存档。学生本人、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可以查看评价档案的相关内容。评价档案作为学校档案资料进行管理,至少留存三年。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初中学校以班级、学校为单位汇总、审核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无误后,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初中学校报送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审核要点:

(一)上报人数;

(二)各等级比例(含奖励指标);

(三)毕业时上报的各学期评价结果与各学期上报备案结果的一致性;

(四)上报的纸质材料与信息平台上报情况一致性;

(五)学籍号、姓名与学籍系统信息一致性;

(六)其它应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籍变动时,评价档案随学籍档案一起转移,学期评价结果由原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第九章  市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认定

第三十四条 外市转入我市学校的学生,由转出学校出具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资料,县级教育局审核盖章后,转入学校为其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如外市学校未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学生本人应向转入学校提供相应资料,由转入学校评价认定学生综合素质等级(转入前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认定最高不得超过B等),为其补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第十章  休学、复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认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休、复学的学生,由家长、医院等相关机构提供休学期间的身体和表现情况,记入学生评价档案。

第十一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申诉与仲裁

第三十六条 市、县、校要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申诉与仲裁制度,学生和家长对于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在评价结果公示后7日内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学校应于10日内给予学生明确答复;对处理结果仍持异议的,可向县(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县(区)应于10日内给予仲裁;对仲裁结果仍持异议的,可向市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市级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学生或家长在知悉本学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后一个月内为申诉仲裁期,一个月后不提出申诉即视为认可评价结果。

第三十七条 县(区)和学校详细记录各项举报、申诉,组织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或申诉人。研究处理后结果有变化的,将变化情况重新按要求公示。

第十二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

及质量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三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初与辖区内初中学校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对评价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九条 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每学期定期或随机对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共同研究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手段、方法和要求,指导初中学校科学合理地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督查评价方案及细则、学生档案、日常评价、期末评价、公示等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每学年对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控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教育综合督导评估。

第四十一条 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对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充分了解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发现班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定期培训、交流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至少对辖区内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或组织交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全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培训、交流。

第四十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市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对县(区)的教育综合督导评估。

第十三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校为参与综合素质评价者(单位)建立信用记录,与相关人员分别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

第四十五条 因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结果使用不正确等导致失误的,在教育督导评估中加大扣分力度,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存在违反程序、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等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师德考核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   

第四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校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8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