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各市直学校、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了做好2018年全市中小学生毕业升级和招生管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毕业、升级
(一)清理在办业务。学籍系统中,有在办业务(包括:休学、转学、其他离校等异动流程正在办理但未办理完成的学生;正在处理但未完成处理的问题学籍的学生;有操作流程已经发起但未办结的其他在办业务的学生)的学生不能进行毕业操作。全市各中小学和主管教育局要于每年6月10日之前办结所有预毕业学生未完成的在办业务;如在6月15日24时前还未办结,由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通过在办业务清理功能,使该类预毕业学生的状态处理至未发起在办业务之前的在校生状态,当毕业操作完成后,由下一教育阶段的接收学校再发起相应业务,进行处理。
(二)毕业和结(肄)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由学校在系统中独立操作完成,普通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肄)业由学校发起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完成毕业。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毕业升级数据要与毕业证审验数据一致,学籍管理员要严格执行毕业、结业和肄业操作。毕业和结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或结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待学生升学后,可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全市各中小学和主管教育局要在7月15日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所有学生毕业和结(肄)业操作。学生毕业和结(肄)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毕业和结(肄)业操作有误的,可将毕业和结业生退回到在校生状态,再进行其他操作。
(三)正常升级。非毕业年级在校学生正常升级由全国学籍系统于每年8月10日24时在后台统一自动进行。升级结束后,学生自动升到相应的年级。
二、招生、升学
(一)招生计划设置。全市各中小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设置所属各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需要调整的,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计划变更功能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核办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变更需省教育厅审批)。招生计划设置工作要于每年7月30日24点前完成。
(二)招生管理。学籍系统招生工作时间设置为每年8月15日~9月5日。
学校录取的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新生,具体流程如下:学籍主管部门导入招生结果——接收学校录取新生——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跨县区招收的学生,接收学籍主管部门和生源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两方核办)——接收学校调取新生档案——接收学校分班。具体时间为:初中招生结果导入时间为8月17日,学校录取时间为18-19日,县(区)审核时间为8月20-23日,学校分班时间为8月27日,抽签时间为8月31日上午。高中招生、调档时间根据招办的实际招生进度确定。
(三)小学新生注册。学籍系统中,小学一年级的新生录取工作采用新生注册的方式。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小学家长报名时间为8月15-20日,数据采集时间为8月21-24日,导入时间(查重、处理问题学籍)为8月25-30日,学校分班、抽签时间为8月30-31日。
(四)注意事项
1.当一个学生被两所或以上学校录取时,需进行重复招生(查重)处理。
2.小学毕业的外来务工子女未办理回原籍就读手续的,应就近安排到初中学校注册,不得遗漏。注册完成后,一个月之内仍未到学校就读,也未办理转学手续的,不可随意删除学籍,经县(区)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其他离校”处理。
3.本市户籍的小升初学生回原籍就读,或需要跨县区就读的,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来我市就读的,由小学毕业学校从国家库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公章,到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加注意见,再到小学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加注意见后,方可接收。
三、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各县(区)教育局、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务必按照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
(二)市级、县级用户可在省教育厅班额设置的上限以内,逐级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班额上限进行统一设置,包括查看上级班额配置和设置本级班额配置功能。本级设置的班额不可高于上级设置的班额;如果上级设置不允许下级修改班额,则沿用上级设置,本级班额无法设置。
(三)市、县(区)成立全市中小学生毕业升级升学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局长薛利敏担任,副组长由副调研员张继忠担任,成员由基础教育科科长刘敬华、科员张青组成。各县(区)、各中小学要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全市中小学生毕业升级升学期间,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信息泄露和家长的群体上访等突发事件,针对各种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四)秋季开学后,各县(区)教育局要指导、督促各学校开展学籍管理自查工作,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教育局将针对薄弱环节、薄弱学校进行重点抽查。必要时将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请各县(区)教育局、各市直学校于10月30日前将开展学籍管理自查工作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内容应包括: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情况,完善管理制度情况及建议等。
联系人:张青,0353-2022077,yqjyjj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