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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8-06-04 00:00

各县(区)教育局,各市直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促进全市中小学校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坚决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各县(区)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相关文件政策,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入学。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要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要继续严守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五条规定”。 

  (一)严格控制班容量及入学年龄 

  各县(区)按照《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中小学起始年级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小学一年级招生报名条件为当年8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 

  (二)严格规范招生程序 

  招生程序应严格依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156号)执行。县(区)教育局是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划片合理、入学有序、招生阳光。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控制学生无序流动 

  小学一年级、初一年级新生名单公布后,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一人一籍、人随籍走、人籍一致”规定,学校未经县(区)教育局批准不得接受外县(区)学生。 

  (四)严格执行阳光分班政策 

  小学一年级、初一年级严格执行电脑随机编班、教师随机选择任教班级的政策。中途转入的学生和复学的学生进班前也要采用教师随机抽签的办法决定班级。同时,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长班、重点班、快慢班,或以上述名义私自招收学生。 

  (五)严格落实指标生政策 

  各县(区)教育局必须明确指标生政策享受范围及标准,凡不在县(区)教育局下发的初一新生招生名单之内,或者初中阶段转学或复学到下一个年级的学生,均不得享受指标生政策。 

  二、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 

  (一)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切实加强学校体育、艺术教育,配齐音体美教师,严禁压缩综合实践活动、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的课时。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推进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和校外体验教育,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按标准配齐配足心理健康教师,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广泛建立家长学校等家校协作平台,切实发挥家庭教育作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强化教学质量监测,提高教学质量意识,建立完善全市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机制,重点加强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常态化监测。 

  (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治理体系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全面落实国家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建立学校管理标准化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到2018年底全市中小学校基本完成“一校一章程”制定工作。规范中小学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三)进一步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晋教基〔201324号),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寄宿制学校要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各县(区)要分别按走读制、寄宿制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统一作息时间表,合理安排学生一天在校的学习、活动时间,充分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和活动时间,严格禁止教师拖堂、延长上课时间;严格禁止利用学生中午休息的时间补课、上课;严格禁止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补课、上课。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和考试次数,小学低段不留家庭作业,高年级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年级作业总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不布置超越课程标准规定和学生学力要求的作业,杜绝耗时长、动手难做、材料难找、过程繁杂的作业,不建议利用微信群通过家长布置作业,避免将家庭作业变成家长作业。中小学统一组织的考试每学期1次(期末),考试题目不应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严禁出偏题、怪题、难题,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考试排名奖惩教师和学生,不得歧视、排挤后进生或学困生。 

  (四)健全控辍保学机制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切实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晋政教督办〔20184号)文件精神,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控辍保学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实行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分解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入学。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确保城乡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要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学生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精准施策”,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饮水安全等卫生健康工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成长。 

  三、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规范管理 

  我市普通高中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所有普通高中招生一律实行招生计划公开、考生网上自主填报志愿、网上统一录取。考生未参加中考和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一律不能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未经统一网上录取,一律不能进行新生学籍注册。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无学籍学生,已招收的务于8月底前全部清退完毕。 

  (一)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省教育厅审核下达的年度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我市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学生学籍注册的唯一依据。各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一经下达,不再调整。优质高中指标到校列入招生计划统一公布、统一报考志愿、统一录取。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 

  (二)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范围 

  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必须在市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不得跨范围招生。民办学校应将本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三)严禁擅自组织招生 

  所有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即中考)。考生一律在网上自主填报志愿。考生志愿应由考生本人与家长商量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填,不得违背考生意愿限制和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和市招考中心统一安排部署,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学生报考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网上统一录取。未参加中考和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学生,一律不能被普通高中录取。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组织招生;不得以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奖励招生人员、虚假宣传、与学生提前签约、要求学生提前交费、委托或变相委托社会个人和中介有偿招生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的学生。 

  (四)严禁招生乱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国际课程班学生等名义收取高收费学生。民办普通高中收费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五)严禁违规注册学籍 

  全市普通高中学籍注册按照“严格计划审核、规范录取手续、明确注册时限、分市逐校审核”的办法进行。市招办必须以网上录取名单为学籍注册的唯一依据。凡突破招生计划、未经统一网上录取的学生一律不能进行新生学籍注册。严禁为跨区域或本地其它学校学生空挂学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须于当年830日前结束。市招考中心整理汇总本年度招生录取有关情况,于910日前移交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学籍注册审核,不得擅自延期。911日开始,由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注册。 

  (六)规范招生宣传 

  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县(区)要持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要在招生入学关键节点,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 

  学校招生宣传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宣传必须规范、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考、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中考升学率和高考、中考状元。民办学校对外发布招生章程和广告须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异地组织招生宣传。 

  市教育局和市招生考试中心要严格落实招生政策、招生条件、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信息“八公开”,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体系。要切实加强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整治处罚力度。坚持教育在先、告知在先、预防在先,对有违规苗头的学校要及早介入,跟踪检查,坚决纠正。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监督指导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借助媒体予以曝光。 

  四、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1413号)要求,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接收借读生,不得虚挂学籍,不得为实际未在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不得将已离校学生的学籍信息修改后供他人使用,不得在问题学籍处理中为不在校学生提供虚假佐证或变更操作,对已离校学生需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本市内中小学起始年级与毕业年级不得转学,原则上学期中不得转学,各县(区)学籍管理员要严格履行审核责任,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我市普通高中转学保留纸质手续,并执行“四不转”原则:民办高中不能转入公办高中,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高中,同一招生区域普通高中之间不能转学,普通高中不得接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学校)学生转入。 

  学籍管理不容有任何偏差和错误,各县(区)及各中小学学籍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牢记时间节点,加快待办业务核办进度,如发现违规行为,必要时将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五、严格教辅征订工作 

  山西省教育厅下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是我市各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辅材料代购服务的唯一依据。各县(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要严格依据《目录》,配合新闻出版、发展改革等部门,与出版发行部门积极合作,共同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和发行工作。教辅征订必须严格按照“一教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和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并在学校公示价格,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本市推荐公告中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与有关发行部门联系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目录》以外的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推荐、不得组织征订、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混乱的、在山西省教育厅《目录》以外征订教辅材料的、违背自愿原则强制订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问责。学生、家长、教育行风监督员、社会公众和媒体记者可通过举报电话反映学校、教师诱导、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报刊杂志、到指定书店购买指定图书收取好处的现象,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实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六、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中小学规范办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局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教育局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规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在年度目标考核相关项目中实行“一票否决”等,并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个人违规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省级示范高中违规的,市教育局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降级或撤销相应称号处理。同时,对以上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办学问题的第一责任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通报当地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各县(区)教育局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通报。 

    

  市教育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 

  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0353-2293201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0353-2295201 

  市教育局基教科:0353-2022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