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加快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提高中央水利投资效益,按照水利部出台的《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水规计[2015]105号)和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的相关要求,我部对《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5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考核办法(试行)自行作废。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部规划计划司。
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有效规范中央投资计划管理,切实加快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提高中央投资计划执行绩效,根据国家关于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和地方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是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和地方配套投资计划下达、到位、完成和日常管理情况等。水利部直属单位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按《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二)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三)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四)考核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水规计[2015]105号)中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及完成相关要求;
(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各地共同签署的《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书》;
(三)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资金下达文件;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稽察及专项检查报告;
(五)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等相关统计资料。
第六条 考核的总体目标:本年度下达的投资计划应于当年年末基本完成,重大水利工程应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应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80%以上。其中,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规划计划司负责、相关业务司局和单位分工配合。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规划计划司:负责组织考核工作,负责方案制定、项目考核指标选择、评分汇总及结果通报等工作,并对被考核单位中央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二)相关业务司局和单位:根据职责负责督导被考核单位相关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并对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利建设项目日常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责任落实及监督检查情况等。
其中,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引调水、枢纽水源、江河治理、新建大型灌区、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项目;水土保持司负责水土保持项目;农村水利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泵站改造、规模化节水示范、牧区水利及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政策法规司负责水政监察项目;水资源司负责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项目;安全监督司根据水利部稽察涉及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国家防办负责山洪灾害防治、防汛指挥二期、抗旱规划实施等项目;水电局负责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等项目;水文局负责水文建设项目,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发展研究中心配合规计司,具体承担考核的基础工作,负责根据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对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和地方配套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根据水利部稽察、检查等涉及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三)流域机构:对本流域范围内各被考核单位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提出检查意见。
第九条 考核实行定期进度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定期进度考核每年两次,根据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对被考核单位的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地方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分,考核时点为每年6月30日、9月30日。每年7月15日、10月15日前完成定期进度考核,并以水利部办公厅函正式通报。
年度综合考核每年一次,根据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对被考核单位的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地方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年度综合考核,并以水利部办公厅函正式通报。
第十条 6月底定期进度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占50分,地方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占50分。
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中央水利投资计划下达、中央水利投资到位、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3部分,分别占25分、15分、10分。
地方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地方配套投资计划下达、地方配套投资到位、地方配套投资计划完成3部分,分别占25分、15分、10分。
6月底定期进度考核得分=中央投资计划下达率×25+中央投资到位率×15+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10+地方配套投资计划下达率×25+地方配套投资到位率×15+地方配套投资计划完成率×10。
第十一条 9月底定期进度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占50分,地方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占50分。
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中央水利投资计划下达、中央水利投资到位、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3部分,分别占5分、15分、30分。
地方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地方配套投资计划下达、地方配套投资到位、地方配套投资计划完成3部分,分别占5分、15分、30分。
9月底定期进度考核得分=中央投资计划下达率×5+中央投资到位率×15+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30+地方配套投资计划下达率×5+地方配套投资到位率×15+地方配套投资计划完成率×30。
第十二条 12月底年度综合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占40分,地方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占40分,日常管理情况占20分。
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中央水利投资到位、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2部分,分别占10分和30分。
地方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地方配套投资到位、地方配套投资计划完成2部分,分别占10分和30分。
日常管理情况占20分,包括投资计划工作管理情况、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专项工程日常管理情况、稽察及质量安全检查涉及日常管理情况等,各项具体分值见附表3,由相关司局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评分,合计为日常管理情况得分。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央投资到位率×10+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30+地方配套投资到位率×10+地方配套投资计划完成率×30+日常管理得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重大水利工程当年中央投资完成率在90%以下的地区,无论得分多少,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水利部不定期组织对被考核单位上报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统计月报数据进行检查。对在数据上报或督导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被考核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水利部对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实行按月调度,对被考核单位中央投资计划执行进度考核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水利部实行投资计划执行考核约谈和督导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各有关司局和单位依据中央水利投资计划统计月报和检查等情况及时开展督导。
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投资计划执行较慢、考核结果较差的被考核单位,水利部将约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下发督办函,并要求10日内提出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部领导将根据有关情况赴相关被考核单位开展约谈和专项督办。
第十七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优良的被考核单位在全国范围通报表扬,安排投资计划时予以倾斜,在前期项目审查审批工作中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整改工作进度慢、效果差的被考核单位,水利部将商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调整,并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以下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