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阳泉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7-12-15 00:00

 

阳政办发〔2017131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总体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11

 

阳泉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总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发办〔201741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晋国资发〔201733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及目标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底,按照中央、省关于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要求,完成中央、省驻阳泉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接收工作;完成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2018年底前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2018年底前完成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撤并和剥离工作。

    ——2018年底前完成市政、社区的剥离工作。

    ——2018年底前完成消防机构的分类改革工作。其中,符合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机构,划转市政府接收。

    ——2020年底前完成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三供一业”分离工作

    由市经信委(国资委)牵头,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中央、省驻阳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接收工作。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8号)精神,由市经信委(国资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7226号)精神,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医疗机构剥离工作

    由市经信委(国资委)、市卫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中央、省驻阳泉国有企业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的剥离工作。

    待省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剥离实施意见印发后,由市经信委(国资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剥离工作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教育机构剥离工作

    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中央、省驻阳泉国有企业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的剥离工作。

待省国有企业教育机构剥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后,由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剥离工作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市政的剥离工作

    由市住建局牵头,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中央、省驻阳泉国有企业市政接收工作。

    根据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实施意见》(晋国资发〔201739号)精神,由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国有企业市政剥离工作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社区的剥离工作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中央、省驻阳泉国有企业社区接收工作。

    根据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实施意见》(晋国资发〔201739号)精神,由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国有企业社区剥离工作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国有企业消防机构的分类改革工作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中央、省驻阳泉国有企业消防机构的分类改革工作。

根据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实施意见》(晋国资发〔201738号)精神,由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改革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由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档案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部署,待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后,由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机构的分离移交,由企业与所在地的职能部门实施移交。

    三、工作部署

    (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对“三供一业”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分离移交市、县(区)政府,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对其设施设备达到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或专业化公司一次性接收;对设施设备暂不符合要求且改造任务较小的,由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或专业化公司协商,制定改造计划,落实资金渠道,可先移交后改造;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一次性整体移交困难的,可分步实施,先移交抄表、收费、日常运营管理等事项,待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完成后再移交资产。

维修改造标准应当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确定。

    2.对独立工矿区的“三供一业”,按照上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予以接收。供能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将其“三供一业”移交所在地政府,纳入社会化管理。

    3.国有企业现有物业公司应当改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企业不得再给予补贴。物业公司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积极参与原有物业管理职能的招投标。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物业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

    4.已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所在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5.对移交到国有独资、全资机构管理的“三供一业”设施设备,资产无偿划转。对移交到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由所在地政府先行接收,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然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土地等进行处置。可通过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依法转让,也可由所在地政府依法指定的机构持有股份,实行混合所有制。

    6.“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安置办法由移交双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

    7.“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费用以企业承担为主,政府给予补助。

中央、省驻我市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属国有企业按市、县(区)财政制定的补助项目标准执行。

    8.暂时未移交的“三供一业”在正式移交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取暖费、住房补贴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货币化,变暗补为明补;物业管理按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依规收费,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为下一步移交工作创造条件。

    9.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办理相关证件;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对租赁性质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与住户协商,完善住房租赁合同,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剥离

    对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移交、合并、重组、改制、撤销、转让等不同形式分类处理。

    1.符合所在地医疗卫生规划和公立医院条件的,经协商一致,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

    2.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资产无偿移交,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编制移交,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3.不能纳入公立医院管理,但医疗条件好、病源较多的,可予以保留。保留的医疗机构应积极与优质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吸收社会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造,按照企业化原则进行运营管理。规模小、病源少、医疗条件差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企业自行撤并。

    4.企业办医疗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主要由移交企业负担。市、县(区)属企业由市、县(区)财政确定补助办法。

中央、省驻我市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育培训机构的剥离

    对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移交、改制、重组、撤销、转让等形式进行剥离。

    1.全日制大学(不含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其办学条件分类处理。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具有办学能力和稳定生源的,经协商一致,移交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不再招生,待在校学生毕业后由企业自行撤销。

    2.对目前仍未移交的普通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资产和在职人员、离退休教师一并移交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负债由移交企业负责偿还。

    3.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中,培训质量高、办学条件好、外部生源有保证的可予以保留,或者与其他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并重组,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专业化管理,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质量差、规模小、生源少的可由企业自行撤销。

    4.积极推进改革企业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与政府协商一致的幼儿教育机构改革为公办幼儿园,由所在地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资产和在职人员整体划转。对生源少、办学条件差的幼儿教育机构由企业自行撤销,人员由所在企业安置。

    5.鼓励对教育机构进行改制。符合国家有关对职业教育、社会力量办学扶持政策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企业职工培训主要通过业务外包、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挥社会培训资源作用,提高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费用。对利用本企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应管办分离,通过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培训时效和质量。

    7.企业办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主要由移交企业负担。市、县(区)属企业由市、县(区)财政确定补助办法。

中央、省驻我市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市政机构的剥离

    1.对生产区以外,应由政府承担的道路、桥涵、照明、环卫、防汛安全设施、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机构和职能,移交到所在地政府。其中,资产、设施设备无偿划转到政府,在职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和退休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2.职工生活区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整体移交到所在地政府。人员安置由移交企业和所在地政府协商解决。

    (五)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的剥离

    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所在地政府负责。

    (六)消防机构的分类改革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立的消防机构,予以保留。

    2.消防法规无明文规定必须设立、企业确需的机构,本着精简、效能原则,建立专职消防队。

    3.通过引进专业机构可以解决消防安全问题的国有企业不再设置专门消防机构。

    4.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机构,资产、设施设备无偿划转政府,在职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1.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到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当地社区,由当地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职能。退休人员档案、党组织关系一并移交当地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

    2.离休人员原则上由企业继续管理。因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离休人员,以及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离休人员,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有出资单位负责管理。主管部门撤并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承担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管理。

    3.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管理费用基数。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1.加快推进医疗、生育保险属地社会统筹。实行医疗、生育保险封闭运行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缴纳当期医疗、生育保险费用和划转历年结余基金,并纳入社保财政专户,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2.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职能移交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九)资产处置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移交资产的清查、评估、审计、处置工作。

    四、相关规定

    (一)对城镇周边的国有企业工矿区,应将该区域纳入城镇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城镇化改造,为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二)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后运营成本较高、运营管理难度较大的,以“三供一业”移交前一年企业实际补贴额为基数,经协商一致后,给予接收地政府一次性适当运营费用补助。对企业用现金补贴有困难的,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给接收地政府,具体数额和补贴方式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地政府协商确定。

    (三)加快推进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承包租赁、劳务外包等形式,逐步压缩企业办后勤服务职能。鼓励后勤服务机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对改制人员依法合规给予经济补偿金。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经济补偿金可用于个人入股。

    (四)对不符合移交政策规定、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经济效益较差、资源闲置浪费的资产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原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遗留问题,按照本方案精神,加快与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对接,确保按期完成剥离移交任务。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编办、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档案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阳泉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研究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以及全局性问题,审核批准各专项工作组制定的工作方案,研究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国资委),负责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领导组下设7个专项工作组:

    1.“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组

    由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阳泉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市煤气公司等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负责阳泉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组长由市经信委(国资委)主任兼任,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国资委)。

    2.医疗机构剥离工作组

    由市经信委(国资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组成,负责阳泉市医疗机构剥离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组长由市经信委(国资委)主任兼任,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国资委)。

    3.教育机构剥离工作组

    由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组成,负责阳泉市教育机构剥离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4.市政剥离工作组

    由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组成,负责阳泉市市政剥离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组长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5.社区剥离工作组

    由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组成,负责阳泉市社区剥离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6.消防机构的分类改革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组成,负责阳泉市消防机构分类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7.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组

    由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档案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阳泉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组长由市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二)明确责任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国有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领导组研究。

    1.移交企业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对资产、人员、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登记造册。对需维修改造的设施设备,加快与接收方确定维修改造方案,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移交总体协议签订后,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以接收方为主,移交方协助,共同做好日常运营、确保社会稳定。

    2.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按时完成中央、省、市驻县(区)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接收工作;按时完成县(区)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3.接收机构应加强与移交企业对接,做好资产、设施、设备、土地、房产、人员等接收工作。

    (三)严格考核督导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国有企业要健全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机制,坚决杜绝等一等、看一看、缓一缓的思想,层层压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工作合力。

    1.突出考核导向。市政府今年起将对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对因不积极落实接收责任,逾期没有完成接收任务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开展专项行动。全市将开展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专项行动,落实责任部门,明确任务要点和时间节点。建立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各专项工作组、各企业及有关部门每月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交领导组研究解决。领导组将定期通报各单位进展情况。

    (四)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各国有企业党组织要牢牢把握“党领导一切”的政治原则,高度重视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稳定工作,主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引导职工群众形成合理预期,确保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稳妥推进。

    市属金融、文化领域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