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365体育在线投注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公民。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7、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8、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0、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1、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1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1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9、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20、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市政府网站及其部门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政务大厅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8、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各级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填写《阳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互联网、信函、电话或当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十六条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级各部门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