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建环发〔2017〕375 号
关于启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阳煤集团、各开发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条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令)第7条的规定,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不规范、乱堆乱放、随意倾倒;黑车运输、密闭不严、沿途遗撒造成扬尘污染;非法设置渣土消纳场、损毁耕地等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文明形象的问题,市住建局从源头梳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制定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决定从2017年11月13日起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式样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其中根据建筑垃圾处置阶段的不同主体,分为渣土处置、渣土运输、渣土消纳三类证书,正副本(后附样本)。正本内容根据国家规定书写,副本具体载明核准范围。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分为: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核准;
3、设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申请处置核准。
在省、国家统一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时,停发本证,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周知。
附件: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