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建房发〔2018〕125号
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阳政规发〔2012〕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如下:
一、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
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总层数7层及7层以下55元/㎡,总层数8层至12层75元/㎡,总层数13层及以上95元/㎡。
二、出售公有住房的,交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