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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8-06-22 00:00

阳建房发〔2018125号


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阳政规发2012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如下:

一、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

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总层数7层及7层以下55元/㎡,总层数8层至12层75元/㎡,总层数13层及以上95元/㎡。

 

二、出售公有住房的,交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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